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实行严管重罚的通告

娄政通〔2012〕11号
出版日期:2012/9/18   字数:977A+   A-

    为加快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进程,打造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提升市民文明素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娄底中心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责令改正,每次处20元罚款。

    二、在城市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或树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责令改正,每处(次)处50元罚款。

    三、对在市区乱倒垃圾、污水或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责令改正,每处(次)处100元罚款。

    四、对在人行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乱停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市容的,责令改正,每处(次)处100元罚款。

    五、对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的,责令改正,每处(次)处100元罚款;对擅自在城区主干道行道树、电杆上悬挂宣传条幅的,责令改正,每处(次)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践踏绿化带、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责令改正,每处(次)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擅自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每处(次)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八、对擅自改变经营场所从事店外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每处(次)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对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对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在指定地点按批准式样、规格和数量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和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和拒不接受处罚的予以公开曝光;对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或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由娄底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执法主体,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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